职院首页 | 院系主页 | 教务处  
 
课程概况 教学队伍 教学大纲 教材教案 多媒体教学 教学资料 习题试题
    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资料 -> 实训指导


实训三 公司法


 

1 实训目的

1.1掌握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结合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 实训要求

2.1  实训过程认真,严肃。

2.2、学生能够写出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常用的公文、应用文,并能够处理文书。

2.3  掌握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结合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实训材料

公司法案例。

4实训内容与步骤

4.1案例一: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答案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4.2案例二: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4.3案例三:1992128,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答案分析: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5 预习思考题

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结合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 实训注意事项

无。

7实训报告

7.1本次实训要求写实训报告。

 

建议使用IE5.0以上版本 1024*768像素浏览
Copyright 2007-2010 上饶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
地址:江西·上饶·罗桥 邮编:33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