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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 实训目的

1.1  掌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途径等。

1.2  掌握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

1.3  掌握不正当竟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相关案例。

2 实训要求

2.1  实训过程认真。

2.2  掌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途径等。

2.3  掌握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

2.4  掌握不正当竟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相关案例。

3实训材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4 实训内容与步骤

4.1案例一:居民付东海在北极商场购得一台菊花牌‘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出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问:

1、该商场有那些违规行为?

2、侵害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3、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4、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答案分析:

1、商场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付东海误解并购买,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消费者享有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付东海享有知晓菊花牌“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由于商场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消费者因为误解而购买,因此经商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上述权利。

3、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4、作为消费者,甲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1)甲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甲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知悉其欲购买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甲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甲享有的上述权利。(2)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4.2案例二:杭州的一家文史书店规定除教师、研究生和书店会员外,一律不得入内购书,原因是专业盗书团伙猖獗。

问:书店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案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文史书店贴出通告,声称为了防盗才实行有限开放,这实际就把消费者分成了道德可靠和道德不可靠的两种类型,无形中降低了除教师、研究生和会员以外的消费者的人格地位,显然对消费者是一种不平等对待;再则,文史书店将自己的经营对象限定为教师、研究生和会员三种消费群体,从而排除了除此之外的消费者的交易机会,显然对于其他消费者也是一种不平等对待。因此,文史书店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平等交易”原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有着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文史书店以防盗为由将自己的经营对象限制在教师、研究生和会员这三种群体内,实际就是表明,对于他们来说教师、研究生和会员这三种人是道德可靠的,而除此之外的消费者的道德是不可靠的,这在客观上贬损了三种人以外的消费者的人格,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所以,当不在三种人之列而前来购书的具体消费者被其按“通告”拒绝交易时,受侵害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消除侵害和给予赔偿。

4.3案例三: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问:该电视台有什么违反行为?

答案分析:

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5 预习思考题

5.1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途径。

5.2不正当竟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实训注意事项

无。

7实训报告

7.1本次实训要求写实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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